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保障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供热规划与建设
(一)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供热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及市场需求等因素。
(二)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供热经营
(一)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稳定供应。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
四、用户权利义务
(一)热用户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供热服务;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热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热费,不得拖欠或拒付;应当合理使用热能资源,避免浪费现象发生;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等措施。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督指导力度,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供热事业的发展进程当中来共同促进其健康发展。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做好这项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