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与经营活动,保护逝者亲属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墓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民族习俗、倡导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墓用地需求,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第六条 新建公墓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
第七条 公墓设计应当注重美观、实用和环保,合理布局墓区,设置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八条 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规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禁止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墓区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整洁有序,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墓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公墓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或者改变公墓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公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这份办法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公墓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