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物业销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组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
- 物业基本情况;
-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报价要求;
-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至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与开标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参加。
第九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四章 评标与中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