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发电厂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特制定本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标准。本标准旨在规范发电厂在日常运营中的各项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内部所有与电力生产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中来,共同推动发电厂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条 发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
(三)持续改进;
(四)全员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发电厂质量保证领导小组,由厂长担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发电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制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并修订各项技术规程和技术措施,指导现场操作人员严格执行;
(二)设备维护部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处违章行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新入职员工及在职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五)财务计划部负责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保证必要的投入用于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记录表格等资料。这些文件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操作过程,并便于查阅使用。
第七条 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从原材料采购入库开始直至产品出厂交付用户为止,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严格的检查验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八条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活动,查找薄弱环节加以改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管理体系评审,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持续改进
第九条 鼓励全体员工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设立专门的意见箱接收来自基层的声音,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予以采纳落实。
第十条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制定详细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个人或者团队给予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反之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设立专门的监察小组不定期巡查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年终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同类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需修改补充,须经厂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发电厂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曲解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