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本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各医疗机构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心主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五条 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医疗质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和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三)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五)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质量控制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医疗质量控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医疗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
(二)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和评估;
(三)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医疗质量控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通报给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在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对各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提升本县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